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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财保6号

杨永红与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枝江市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池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当阳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红,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枝江市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池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财保6号申请人杨永红,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先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街路桥办公大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5000031082。法定代表人彭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爱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枝江市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池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人杨永红与被申请人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枝江市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池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鄂058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1、将被申请人枝江市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池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用于支付“白雅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提取。2、对案外人当阳市成固型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半月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当阳国用(2012)第00803080007号]产权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杨永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枝江市318国道万城大桥至云池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用于支付“白雅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或提取。

二、解除对案外人当阳市成固型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半月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当阳国用(2012)第00803080007号]产权的查封。

审判员  雍少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青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