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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0号

姜彩英、许建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彩英,许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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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0号申请执行人姜彩英被执行人许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001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建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建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许建明(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62的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