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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行审1号

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陈其持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陈其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2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3336-X。法定代表人林宗镇,局长。被执行人陈其持,男,汉族,农民,1967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太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其持于2015年2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田县太华镇玉井村“梨子岬”处非法占用土地104平方米新建住宅,目前已建成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未倒板,地类均为旱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田国土资太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陈其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4平方米,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其持送达田国土资太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陈其持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其持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书送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陈其持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太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陈其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太罚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启谊

审 判 员  廖小燕

人民陪审员  林凤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书海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