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8号

张永胜诉胡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永胜,胡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8号原告张永胜。委托代理人张彬,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飞。

原告张永胜与被告胡中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胜委托代理人张彬、被告胡忠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4日18时许,胡中飞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褚墩西永安村村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永胜驾驶的鲁Q237**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永胜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1000元。被告胡中飞应诉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8时许,胡中飞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褚墩西永安村村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永胜驾驶的鲁Q237**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永胜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永胜负事故次要责任,胡中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永胜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住院7天,主张医疗费10837元。主张伙食补助费210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父亲张公岭护理,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主张护理费4893.3元。2015年8月12日原告伤情经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张永胜的损伤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费90日;期内固定器材取出费用预计7000元左右。原告支出鉴定费600元,主张误工费9786.6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另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胡忠飞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张永胜及其护理人员系农村户籍,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赔偿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鉴定费600元,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10837元,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10657.06元;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9786.6元、护理费4893.3元,结合原告伤情等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实际住院天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00元;关于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7000元,系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张永胜的损失共计33446.96元。被告胡中飞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永胜24979.9元,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永胜5926.9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中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永胜24979.9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张永胜592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永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永胜负担2元,被告胡中飞承担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冰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永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