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6刑初27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赵伟,绰号黑弟,男。2009年和2011年曾因吸食毒品分别被昌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赵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存(号码13976XX****)与被告人尹赵伟(号码15203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尹赵伟到东方市八所镇找一个外号叫“三哥”的男子购买了1小包海洛因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尹赵伟回到昌江县石碌镇后,约吴某存到其住处交易,当日14时许,吴某存到尹赵伟家窗口处,尹赵伟从窗口向吴某存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得款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015年10月16日晚上2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存与被告人尹赵伟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尹赵伟住处旁边的厂房内交易。随后吸毒人员陈某恩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吴某存到尹赵伟家路口处,吴某存一人走到附近厂房处,而后尹赵伟向吴某存贩卖1小包甲基苯丙胺,得款100元。当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尹赵伟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疑似物。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小包可疑物品净重0.22克,检出海洛因成份。另查明,被告人尹赵伟于2009年和2011年曾因吸食毒品分别被昌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尹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人民币247元,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证人陈某隆、陈某恩、吴某存的证言,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赵伟二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赵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尹赵伟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属有违法前科。被告人尹赵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赵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随案移送毒资人民币2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海山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许美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