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219号原告高慎华。被告岳建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慎华与被告岳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岳建廷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岳建廷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迪—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