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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635号

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635号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煜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珍,女,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67.98元;2、判令被告按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003.11元(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最终以实际付款日为准)。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已缴纳相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诸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