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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74号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郭俊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郭俊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委托代理人许仍理。被执行人郭俊伟。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义运罚字(2015)330782512015002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10时19分左右,驾驶浙G.3R5**轿车在义乌市信联酒店对面招揽乘客贰名到义乌市江东客运站,与乘客谈好到达目的地再收取运费壹拾伍元人民币,车行至义乌市江滨路与义东路交叉口时,因没有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5)3307825120150021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圣军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