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414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2590-9。法定代表人曹曦,经理。被告吴佩桦,女,生于1988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佩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管费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