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117号罪犯孙林,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2014)杭萧刑执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孙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林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