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并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尚某,女,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城东街道南郭村第*组冯家巷*号。身份证号:×××。暂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世纪朝阳小区*号楼*单元**楼。系被害人之母。委托代理人杨晓亚,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利强,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侯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侯马市。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欣,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公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晨、苏智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强及辩护人张强,诉讼参与人尚某及代理人杨晓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王利强因家庭矛盾产生杀害其妻的想法,5月6日17时许,王利强持水果刀在迎泽区郝庄镇世纪朝阳小区6号楼12层楼道内,持刀朝石某胸腹部等处连捅数刀,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系单刃刺切器刺破主动脉弓及多脏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利强于同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利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利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自首;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请求判处死刑。
被告人王利强将对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的被害人在处理与被告人的感情、婚姻和家庭矛盾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被告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积极施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王利强因家庭矛盾产生杀害其妻石某的念头。5月6日17时许,在本市迎泽区郝庄镇世纪朝阳小区6号楼12层楼道内,被告人王利强持事先准备的一把单刃刀尾随石某至电梯门附近时,持刀朝石某胸腹部等处连捅数刀,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系单刃刺切器刺破主动脉弓及多脏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利强于同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证实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是:(一)证人证言1、证人尚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5月6日下午17时左右我的女儿在我家的楼道被我的女婿王利强杀了。2015年5月6日下午16时左右我回家吃饭,我回家的时候只有我女婿王利强在家,不知道他一个人在房间里干什么,过了一会儿大概16时30分左右我女儿回来了,回来以后我已经做好饭,还招呼女儿女婿一起吃,但是他俩都不吃,之后我女儿就换了身连衣裙去了卫生间洗漱像是准备出门逛街。大概快到下午5点左右时,我在家忙自己的事,突然听到外面楼道里有人吵闹,我一听是我女儿在叫唤,声音很痛苦,我一看女婿王利强也不在了,我就赶紧拉开门冲出楼道,看见我女儿已经倒在血泊中了,她的包摔在了电梯口,王利强就在一边一手拿着刀看着我的女儿,什么也不做,我当时就快晕过去了,我就赶紧冲过去抱住我姑娘,她当时没有说话,好像还动了一下,我让王利强赶紧打120叫救护车,他还是不说话,我质问他:”你怎么能下这样的毒手?”王利强一点儿表情也没有就很默然的说:”我也准备了。”当时我们邻居1205室的那女的估计是听见动静也出来了,看见这情景,让我们赶紧打120,我着急的害怕说不清楚让她帮忙打,她说自己没带手机,我就让王利强打,我现在也记不清他打了没有,后来1205室的男邻居和小区的保安也上来了,让我们赶紧把女儿往楼下抬,我当时已经快晕过去了,脑子一片空白,我外孙子也跑出来,我就让保安、女邻居他们把我女儿抬上电梯下楼,我和男邻居坐另一部电梯下楼,之后等了好长时间120急救车才赶来,来了以后一抢救就说我女儿已经死亡了,之后警察来了把王利强抓起来了。我女婿王利强是个好吃懒做的人,人也内向,不让别人说,特别记仇。他俩结婚以后王利强就跟着我们干服装生意,但是脾气性格都不好,经常和人吵架,把我们店里的好几个服务员都骂跑了,因为和别人下象棋直接砸了别人一凳子,我们赔了好几千块钱的医药费。我让他在店里上点货,不是睡觉就是糊弄工作,店员和他都处不来。最近一段时间他更是连店里都不去就是在家发呆,要不就是泡网吧,反正就是不务正业。而且王利强还经常偷我和我女儿的钱,屡教不改。我女儿一开始也接受王利强,后来两人的感情也出现问题,我女儿和王利强提出离婚,他不同意,还说”你要是出轨我才离婚。”但我知道他不会和我女儿离婚的,因为离婚以后他连生活都无法自理,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最近一次争执是十来天前,我雇的女会计孙某有一个朋友来找他玩,我女儿就一起跟上出去玩,回来以后王利强就特别生气,还把我女儿的化妆品都摔了,我女儿和我说这件事的时候表示对王利强彻底失望了。最近一段时间两个人分居了,我女儿自己睡沙发,王利强睡卧室。我心里虽然觉得他这个人不行,但是没表现出来,平时也是作为一个长辈一样教育他,没有让他在话语上觉得我们瞧不起他,我女儿和他是自由恋爱,肯定有感情基础,最多就是抱怨一下,也没有看不起他,有一次他们吵架,王利强离家出走躲到网吧一个月,后来我女儿心软还让他回来,我们也经常给他家人送衣服叫他吃饭,但是他却挑三拣四不领情。他现在有继父和母亲,但家教不好,我女儿生孩子到现在他妈不管,王利强心眼小,爱记仇,为人处世偏傲。我女儿以前有抑郁症,后来结婚后就好了,怀孕的时候烦心,现在喜欢在外面逛街,爱买衣服打扮但是没有夜不归宿,搞外遇更没有,但王利强经常因为这个和我女儿吵架。尚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王利强)是杀害石某的人。尚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女子是石某。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6日下午5时,我家邻居两口子打架,后来女的被男的杀了,我参与救人了。2013年他们租的房子,房东好像是个岚县的女的,两口子都是晋南人,估计年龄都不到30岁,男的180厘米,女的170厘米左右,名字不知道,只知道女的姓石,做服装生意,家里还住的女的母亲,儿子一岁多,女方父亲在老家有生意,男的是给女方打工的后来两人才结婚的。大概下午5点左右,我从外面溜达回小区和保安赵某聊天,十分钟后,给13层送货的男的说12楼有人捅人了,流血很多,你们赶紧管管。我和赵某听了就赶紧去,而且我们为了着急救人是用的备用电梯,出了电梯我看见是我1204的邻居,姓石的女的已经躺在楼道地上了,一动不动,但是还有呼吸,女的身上身下都是血,记不清哪个胳膊被挖的没肉了,还能看见白骨。男的愣住了,女方母亲抱着孩子也愣住了,我老婆在旁边站的,场面很乱,我让赵某打120救人,之后又打110,我抱过孩子让他们把人抬下楼,之后我老婆、赵原平还有这个男的就一起抬上了靠北的电梯,我抱着小孩还有女方母亲一起坐备用电梯下楼,在单元门口等救护车,那个男的不说话抱着女的,这时女的已经没有呼吸了,半小时后救护车来了,发现女的已经死了。张某辨认笔录证明其从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女子是死者石某。张某辨认笔录证明其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王利强)是杀害石某的人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物业上的保安,负责6号楼。下午6点左右。我和老张在6号楼岗亭里坐着,这时一个男的从六号楼出来和我们说12层打架了,地上流了好多血,你们赶紧报警吧。然后我和我老张就跑进电梯,坐着消防电梯上了12层,看见南北电梯门口躺着一个女的,身上地上都是血,我认识她是12楼的住户,她老公蹲着,抱着她的上半身靠在沙发上,旁边还站着这个女的妈和老张的老婆,我和老张都说赶紧打120吧,那个男的说已经打了,你们帮忙抬到电梯里吧,这时候电梯已经到12层了,我和男的一起抬他老婆,到了一层后,我先跑出去开楼门和楼前的栅栏门,其他人帮忙抬着这个女的,在等120的时候我打了110,过了十几分钟救护车来了,大家帮忙抬,她老公和他妈上了救护车,过了会警察就来了。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王利强的老婆石某的父亲石俊开了一家花可儿睡衣行直营店,平时王利强和石某就在东都服装城负责配货,我是这家直营店的会计。平时我就住在王利强家。我早上和石某一起去东都服装城的店里上班,下午5点的时候石某和另外一个配送员就下班了,我因为手头还有工作没做完,就一直忙到18点才从店里离开,我回到6号楼的一层电梯,这时候南面和北面的电梯同时下来,我看见一个女的躺在电梯里都是血,我也没有仔细看,我家邻居的那个女的也在电梯里站的,我还以为邻居家里出事了,然后就坐在旁边的电梯上了12层,上去以后发现电梯门口都是血,我还以为是邻居家出的事,就开门回了家。进门后,家里的电视是开着的,这时候我老板石俊打电话问家里出了什么事,我说不知道,好像是邻居出的事,我去下边问一下是什么情况,挂了电话我就坐电梯下了一层,楼门口站着挺多人,我家邻居也在旁边站着,我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你家的女的出事了,我就知道是石某出事了,问是哪家医院,她说二六四医院,我就打车去了二六四医院,路上就把情况告了我老板石俊,到了医院后,我就碰到石某她妈尚某,我就问怎么回事,他妈说她在家里吃饭了,就听见她姑娘在楼道里大叫,出去一看,她姑娘就倒在地上了,浑身都是血,王利强手里拿着刀在旁边站着,我进去问医生人怎么样,医生说抢救不过来了。他俩平时就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吵架,半个月之前,王利强要给小孩买玩具汽车,石某她妈不同意,王利强就拿了石某她妈的钱给小孩买玩具汽车,因为这个事两个人吵得很厉害,就谈到了离婚,后来两个人就分居了。(二)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世纪朝阳小区6号楼12层1204号门外楼道(即12层东侧楼道)电梯口处,东侧楼道为南北走向,南北长1700cm,东西宽250cm,楼道西墙北侧为外开式双扇木门,称开启状,通过木门向西为北楼道,木门东北侧有一窗户(即北墙窗户);南端向西通南楼道。东楼道西墙中段有南、北两部电梯,间距120cm,被电梯前楼道地面紧靠东墙处有120×70cm的血泊,血泊距离北墙1020cm,;血泊南侧有250×40cm的拖痕,延伸至北电梯口。血泊西侧、南侧有多处细小滴落血迹;血泊西北侧距西墙70cm、距北墙920cm处有一鞋尖向东南的带血足迹(详见现场照片,花纹与犯罪嫌疑人所100cm处有一鞋尖向东的带血足迹(详见现场照片,花纹与犯罪嫌疑人所穿鞋花纹相同);两枚足迹花纹相同,不全;血泊周围还发现有另一种带血足迹(花纹与死者母亲所穿拖鞋花纹相同)。两电梯间西墙上自地面起有90×120cm方向向下的甩溅血迹;两电梯对过东墙南北各有一消防管道,间距273cm,北消防管道距北墙880cm,南消防管道距南墙547cm。两消防管道间地面靠东墙由北向南依次摆放床头柜、花盆、花盆、神池麻花盒、神池油食盒、垃圾桶,物品摆放整齐。墙面上自地面有80×140cm方向向下的的甩溅血迹,靠东墙距南消防管道82cm处有一南北摆放的长180cm、宽80cm、前座高40cm,后背高85cm的沙发,沙发下地面上距东墙13cm,距南消防管道174cm处有一刀把向东南的长21cm的带鞘刀具,刀把刀鞘为黄色,上有沾血,打开刀鞘测量刀把长10.5cm,刀刃长10.5cm,刀体上有血迹。血泊南侧至1204号家门口地面有沾血的拖鞋印(花纹与死者母亲所穿拖鞋花纹相同)。楼道北窗窗扇下侧拉杆上有擦蹭血迹;现场勘验未见其他异常。(三)鉴定意见1、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迎)公(法)鉴(尸)字[2015]030号及照片证明解剖检验:切开胸部皮肤,可见左侧胸大肌处有一8cm×10cm皮下血肿。左侧第二肋沿肋骨走行方向有一5cm长骨折线。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量约1000ml。双肺呈失血貌,左肺上叶有一3.5cm贯通创,肺门处有两处小刺破口及血肿。心包左上方有一0.4cm刺破口,心包腔内有积血约50ml。主动脉弓左侧有一0.7cm刺破口,穿通至对侧形成一0.6cm刺破口。左侧腹肌处有一8cm×5cm皮下血肿。腹腔内大量积凝血,量约1000ml。肝脏呈失血貌,肝左叶下缘有一1cm刺破口,胃大弯近幽门处有一1.2cm刺破口,胃内充盈,有形成食物残渣约200g,可辨有海带、酸菜、辣椒等。膀胱充盈,有尿约100ml。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部分心血送检进行DNA检验。检验意见:死者石某单刃刺切器刺破主动脉弓及多脏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物)字[2015]52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检材和样本(1)送检标记为”石某”的血样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1号检材。(2)送检标记为”王利强”的血样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2号检材。(3)送检标记为”楼道地面血”转提棉签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3号检材。(4)送检标记为”楼道地面滴落血”转提棉签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4号检材。(5)送检标记为”楼道东侧墙面血”转提棉签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5号检材。(6)送检标记为”楼道电梯墙面血”转提棉签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6号检材。(7)送检标记为”楼窗及栏杆血”转提棉签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7号检材。(8)送检标记为”4号门北侧瓷砖血”转提棉签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8号检材。(9)送检标记为”血泊南侧第二块砖血”转提棉签一枚,剪取少许标记为9号检材。(10)送检标记为”北电梯南侧墙上血”转提棉签一枚,剪取少许标记为10号检材。(11)送检标记为”管道井南侧墙上血”转提棉签一枚,剪取少许标记为11号检材。(12)送检标记为”王利强上衣”检材一份,剪取有可疑血迹处少许标记为12号检材。(13)送检标记为”王利强裤子”检材一份,剪取有可疑血迹处少许标记为13号检材。(14)送检标记为”王利强鞋子”检材一份,剪取有可疑血迹处少许标记为14号检材。(15)送检标记为”水果刀”检材一把,棉签分别擦拭刀柄和刀刃处,剪取少许后分别标记为15、16号检材。(16)送检标记为”水果刀刀鞘”检材一个,棉签擦拭后剪取少许标记为17号检材。(17)送检标记为”石某阴拭”检材一枚,剪取少许标记为18号检材。鉴定要求:进行DNA检验及分析鉴定意见:(1)送检的”楼道地面血”、”楼道东侧墙面血”、”北电梯南侧墙上血”、”王利强上衣”、”王利强鞋子”、”水果刀”、”水果刀刀鞘”等8处可疑血迹均检出人血,经DNA检验分析,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这些血迹为石某所留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假设。(2)送检的”楼道地面滴落血”、”楼道电梯墙面血”、”楼窗及栏杆血”、”4号门北侧瓷砖血”、”血泊南侧第二块瓷砖血”、”管道井南侧墙上血”、”王利强裤子”等7处可疑血迹上均未检出人血,经DNA检验分析,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这些血迹为王利强所留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假设。(3)送检的”石某阴拭”上未检出人精斑,经DNA检验分析,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该为石某所留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假设。3、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法物)字[2015]1194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尚某是石某的生物学母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四)被告人王利强供述:我和我老婆平时关系挺好也不怎么吵架,2015年1月份左右因为我和店里的女服务员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拌了几句嘴,服务员给我老丈人说我坏话,我老婆就说我老和服务员闹别扭让我回老家侯马,她说你走吧把家门钥匙留下,我一生气就扔下家门钥匙走了,当天晚上我老婆就不让我在家里住,我在郝家沟的网吧玩通宵,第二天下午去家里拿东西,我老丈人和老婆都在家,我在外面敲门他们都不给我开门,我又去网吧玩了通宵,第三天早上我赶他们上班之前就在家门口等着,他们上班正好碰见,我说我去拿个东西,我拿上东西就锁了门去上班,我当时太困了就在楼道里的沙发上睡了会,正好邻居大妈出来了问,你怎么躺这了,我说,因为点小事不在这干了,我回了侯马在工地上干了一个月,后来我老婆也回侯马看我,过完年我和我老婆一起又来了太原,之后我就帮我老丈人在东都干”睡衣批发”。2015年3月15日左右,我老丈人给店里招聘了一个女会计美荣,刚开始我和我老婆关系很好,我们和女会计在一个家里住了15天左右,我老婆和她关系特别好,后来我发现我老婆连家务都不干了孩子也不管了,2015年3月底,我老婆在家我们的卧室玩手机,我就想看看她的手机,她不让我看,她越是不让我看,我就越想看,因为以前她没有出现不让我看她手机的这种情况,我趁她不注意的时候偷偷的拿上她的手机,我老婆看见我拿她手机,她就说:”你别看我手机,你这是侵犯我隐私。”我说:”咱俩是夫妻怎么还侵犯隐私呢。”她越是不让我看我就越想看,我就拿的她的手机就跑到客厅,我老婆也跟着我出来说:”你别看我手机了,我在微信上和男人聊天了。”我说:”为什么?”她说:”我觉得挺新鲜,好奇,我就好奇几天。”我说:”以后咱能不能不聊了。”她说:”行!以后不聊了。”后来我回到卧室,我老婆还在客厅里沙发上看手机,过了一会她就回到卧室睡觉了,从这以后我老婆就不和我睡一个卧室,她和美荣睡一个卧室了。过了两三天的一个晚上10点左右,我从卧室出去上厕所,我看见我老婆的手机在客厅里充电,她在洗澡,我就想着偷看她的手机,我拿上他的手机打开她的微信看见她的微信好友里边男性好友更多了,但没有发现聊天记录,我就把她的这些男性好友都删了,第二天早上我老婆就发现了,她直接推开我卧室室门就问:”你是不是把我微信男性好友都删了?”我就没有说话,到了第二天晚上,在我们卧室,我说:”为什么了,咱能不能聊了?”她说:”我变了,你走吧。”我说:”我往哪走了?”她说:”你去其他地方干,离婚也行。”我问她:”为什么?”她说:”没有为什么,没有感觉就是没有感觉了。”当时我感觉她是有外遇了,我想把她拉回来,不让她在感情上出轨,我说:”老婆咱俩好好过不行么,咱以前多好呢。”我还给她看了我们以前的照片视频,她看的看的哭了,但是她说:”不行,那是以前的事情,我现在对你已经没有感觉了。”我就想着我们都五年多了,还是想把她劝回来,但是我越劝她越不管用,我感觉她越来越看不起我了,我说:”我劝你想让你往好的方向来,你怎么越来越变本加厉。”她说:”不是那的问题,关键是我自己的心变了,回不去了。”当时我就很痛苦,心情越来越压抑,从四月份开始到现在,我老婆就不和我待一个屋子,我在的地方她就走,晚上不和我同房睡,也不和我说话。我老婆不怎么干家务,也不看孩子,每天晚上打扮好就出去了,有时候和美荣一起出去,有时候自己出去,她以前和我好的时候从来不打扮,晚上不和我同床睡觉,而我要求和她发生性关系她也不同意。我让她看我们以前好的时候的照片和视频,我和她说特别爱她,我离不开她,但是我老婆说对我已经没感觉了,他已经不是以前的她了,她已经变了。我老婆变心后我还一直在劝她,后来她说要不我走要不她走,我说还是我走吧,她说离婚给我5万元补偿,我说行,但是我心里不想和她离婚。到了2015年5月份,我的心情越来越压抑越来越痛苦,我老婆的这种变心我接受不了,有时候,她配货一天到了晚上下班她还要打扮一个多小时出去玩彻夜不归,我问我老婆:”就狠心让孩子没有爸爸吗。”她说:”是的,孩子一般都跟母亲,孩子归她。”我心里就想着既然你这么狠心,能让孩子没有爸爸,我为什么就不能让孩子没有妈妈呢,我就绝望了,我想到杀了她,但是她一回来我看见她又没有杀他的念头了,到了5月4日晚上下班后,我老婆洗了澡换了干净衣服,打扮了一会就走了,到了晚上10点多,我在记事本上写了个留言,当时心情不好,万念俱空,不知道或者是为了什么,当时心里就想着杀了她,到了晚上11点多,我看见我老婆回来了,我就又没有杀她的念头。到了5月初,我老婆的变心让我越来越受不了,如果离婚我没有孩子没有她,我就一无所有,我心情特别烦躁痛苦,想着以前我们的各种小幸福我心里落差特别大,我感觉她在外面有人了,我就想杀了她。我看见我家客厅放着一把水果刀,我想着就用这把刀杀她吧,杀完之后自己跳楼,从12楼下去应该可以死。5月5日早上八点出门去上班了,白天我在家呆了一天,没有出去干活,下午5点我老婆下班回家了,她在卫生间里打扮了一个小时左右,下午6点10分她就出去了,我在楼道的窗户看见她往同至人广场走了,我看他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出去,我就越想越生气,我回到家的客厅的窗台上把水果刀拿上装到我身上,我穿好衣服去了同至人广场,精品服装门口找我老婆,看能不能发现点什么,最后没有找见我老婆,我就回家了。在回家上电梯的时候,会计回来了,我问会计去干吗?有没有看见我老婆,她说没有,她去超市买点东西,并让我把他的包捎回家。晚上七点半我老婆又回来了,会计也回来了,他们两个人和我儿子就开始吃饭,没有人叫我,也没有我的饭。他们吃完饭后,会计就出去了,我老婆没有出去,我在我卧室睡觉,我老婆在客厅睡觉,5月6日早上5点醒来,发现我老婆不在,我也不知道她什么时候出去的,我就又回到床上躺着,玩手机。中午的时候我出去买了一碗面,吃完饭后我回家躺在床上,一直到下午4点20分,我丈母娘带着儿子回来了,我就起来穿上衣服和我儿子玩,不到下午5点的时候我老婆回来了,会计没有回来,她又在卫生间打扮,估计到下午6点的时候,我听见门”啪”的响了一下,我老婆又出去了,我的火气就上来了,我就在床铺的下面拿上那把水果刀,紧跟着我老婆出了家门,我看见她在电梯门口,我过去问她去干什么,她没有回答我,我就用左手拿出水果刀,右手拔下刀鞘,快速的往她身上捅,她看见刀子,就用右手挡了两三刀,我老婆对我说不和我离婚了,当时我就懵了,习惯性的把刀鞘套上,扔到地上。之后我老婆就往后躺平了,捅完后,我老婆大声的叫着,我丈母娘和邻居听见后到了楼道,我丈母娘看见这样,对我说我怎么这么傻干出这种事情。我老婆看到她妈后说她自己快要死了,我丈母娘和邻居说快打120,邻居说没有带手机,我听见了就赶紧拿出我的手机拔打了120,我拨通电话后给我丈母娘,我丈母娘说不清我们住的地方,我就把电话给了隔壁的大妈。大妈打完电话后,我就蹲在地上,把我老婆抱在我怀里,我老婆是仰面靠在我的怀里,我用我的左手握着她的左胳膊的伤口处,过了一会救护车过来了,我把我老婆放在担架上,我和丈母娘一起坐上120的救护车去了二六四医院,我老婆在急诊抢救,我在外面等着,我丈母娘一直说我,之后我去医生办公室把手上的血洗了一下,我刚洗完手,有警察来了就把我控制起来,之后带走。我用的是一把黄色的水果刀,刀总长约20厘米,宽约2.5厘米,刀把和刀鞘是黄色的,刀刃是钢质的,银白色,单刃。刀刃大约有15厘米长,2厘米左右宽。(五)物证、书证1、违法犯罪嫌疑人调查表证明王利强无违法前科。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利强,被害人石某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王利强过程。4、指认现场说明证明王利强带领侦查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5、120出诊证明急救中心接警后出警救治。6、王利强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体检表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利强进行检查其符合入所收押条件。并记录其在作案时手指被刀割伤。7、作案刀具照片、刀具扣押笔录证明作案刀具被依法扣押。8、110报警记录证明报警情况。9、王利强短信照片、提取笔录证明王利强供述中其在案发前因与妻子有矛盾而产生了想法,并用手机记录,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10、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未能找到证人孙某再次补充询问。(七)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六张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强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刀故意杀死其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被害人在处理与被告人的感情、婚姻和家庭矛盾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婚姻家庭关系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维护,生活出现矛盾应当共同用正确的方式解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及手机信息证明被告人对杀害其妻已有想法和准备,并非是临时起意,辩护人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积极施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参与抢救,并且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人,在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承认自己罪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自首,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所提”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因家庭婚姻矛盾产生,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有别于其他针对不特定人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该意见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人王利强故意杀死妻子,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考虑其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利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伯韬
代理
审判员 朱万君
代理
审判员 杨天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栗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