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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60号

冯长孝与卓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长孝,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冯长孝,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卓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长孝与被执行人卓磊(2015)灵民初字第02824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成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