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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76号

文某甲与吴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文某甲,吴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76号原告文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吴某甲,女,住柘城县。

原告文某甲诉被告吴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甲以被告吴某甲已退还彩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宋远涛

审 判 员  张自柱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