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76号原告文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吴某甲,女,住柘城县。
原告文某甲诉被告吴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甲以被告吴某甲已退还彩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宋远涛
审 判 员 张自柱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