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53号
申请执行人:梁盛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付日红,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盛基与被执行人付日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付日红应赔偿45545元及滞纳金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8.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对属付日红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经济联合社××工业区简易T房首层的机器设备,货物及杂物一批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拍卖,最后调整保留价为19656元,仍未能拍卖成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对上述财产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