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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522号

柴庆亮与蒋益忠、华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庆亮,蒋益忠,华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522号原告柴庆亮,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益忠,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华泵伟,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庆亮与被告蒋益忠、华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需公告,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 蓉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