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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执24号之二

叶间容与田文、廖韶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间容,田文,廖韶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叶间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644,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田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831,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廖韶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888,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田文、廖韶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文、廖韶萍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文、廖韶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韶萍名下有韶关市武江区东岗岭18、19号两处房产(与廖韶桃、廖韶萍为共同权属人),因被执行人廖韶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廖韶萍名下的韶关市武江区东岗岭18、19号两处房产(与廖韶桃、廖韶萍为共同权属人)。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泽彬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