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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74号

袁海如与周彩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海如,周彩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74号原告袁海如,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彩群,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如与被告周彩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如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彩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海如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如撤回对被告周彩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袁海如负担。

审判员  刘俊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