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6日,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位于荆门市掇刀区,为方便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少魁
审 判 员 向显宏
代理
审判员 肖晓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笪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