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胡春梅,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永芬,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清,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广英因与被上诉人贺永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贺永芬于2016年2月19日以自愿放弃原审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贺永芬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6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贺永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贺永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贺永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群
代理
审判员 尹 来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