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财保18号

李凤城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凤城,田德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8号申请人李凤城,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12委*组。被申请人田德家,男,42岁,住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身安村*组。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伍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德家驾驶的鲁CA96**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王 拓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