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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136号

苏俊红与王盘根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俊红,王盘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苏俊红,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王盘根,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毓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秀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