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苏俊红,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王盘根,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3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毓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秀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