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衡水多彩静电塑粉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市人民西路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博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多彩静电塑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科博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科博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多彩静电塑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科博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 勇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