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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148号

高某甲与赵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甲,赵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回族,1975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被执行人赵某甲,男,回族,197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甲银行存款4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