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回族,1975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被执行人赵某甲,男,回族,197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神头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甲银行存款4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玉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