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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刑初63号

周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准生,农民。2013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占英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王君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10时许,周海、周营营与倪宏祥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香营新村门口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倪宏祥的儿子倪俊伟、女婿杨某赶到,倪俊伟将周海打伤,周海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得知其父亲周海被打赶回香营新村走到小区门口时,遇到被害人杨某,叫杨某回去找倪俊伟没有找到,之后被告人周某在倪俊伟家车库里将杨某打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杨某的双眼睑钝挫伤、左眼球钝挫伤致眼外肌损伤伴复视,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李徐忠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树青

人民陪审员  李 稳

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