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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76号

张某申请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密祉镇。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密祉镇。张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于2016年2月19日前自动履行176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文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