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076号

李伟高与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肇庆澳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50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伟高,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肇庆澳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076号

原告:李伟高。

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何红娟。

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告:肇庆澳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彭悦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高诉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分公司、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肇庆澳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李伟高送达于2015年12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的传票。原告李伟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高负担。

审判员  张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