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25号
原告:夏大莲,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朱章林,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广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告:夏广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告:夏广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告:夏大乔,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大莲与被告夏广海、夏广坤、夏广彬、夏大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大莲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大莲负担。
审 判 长 姜克香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家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