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25号

夏大莲与夏广海、夏广坤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夏大莲,夏广海,夏广坤,夏广斌,夏大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25号

原告:夏大莲,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朱章林,安徽省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广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告:夏广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告:夏广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

被告:夏大乔,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大莲与被告夏广海、夏广坤、夏广彬、夏大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大莲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大莲负担。

审 判 长  姜克香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家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