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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2159号

台州市椒江饰美家灯饰店、朱慧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饰美家灯饰店,朱慧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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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15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饰美家灯饰店被执行人朱慧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慧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慧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慧芳(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76的存款人民币25657.00��,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