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255号申请执行人朱林敏,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益锡,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邱少芬,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林敏与��执行人林益锡、邱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益锡、邱少芬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林敏案款357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两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林益锡、邱少芬名下共同共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嘉宝锦园F幢9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12),该房产已抵押于招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本院已拍卖成功,拍卖所得款299万元,因存在抵押,且林益锡尚涉及其他执行案件,目前正在分配中;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邱少芬名下登记有一辆牌号为浙C×××××宝马牌轿车,但无实物下落,无法实现扣押,被执行人林益锡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股权登记信息。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伟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