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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59号

王德胜与董克信、曹占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胜,董克信,曹占河,王立喜,张哲翔,牛永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克信,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占河,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喜,男,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哲翔,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永宏,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与被执行人董克信、曹占河、王立喜、张哲翔、牛永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