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克信,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占河,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喜,男,1951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哲翔,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永宏,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与被执行人董克信、曹占河、王立喜、张哲翔、牛永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