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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14号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

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亚春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贺佳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