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开佰柱,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工人,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传华,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佰柱与徐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传华应支付给开佰柱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17960.34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开佰柱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传华户籍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结果对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前往徐州市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依职权前往徐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徐传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 行 长 王文庆执 行 员 赵广增执 行 员 梁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刘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