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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

佟朝新与贲洪岩、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朝新,贲洪岩,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

申请执行人:佟朝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46-9号1-4-3。

委托代理人:谢博思,北京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执行人:贲洪岩,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5-2号5-1-2。

被执行人: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谭学平,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朝新与被执行人贲洪岩、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1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贲洪岩、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李愿军执行员  穆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