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
申请执行人:佟朝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46-9号1-4-3。
委托代理人:谢博思,北京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执行人:贲洪岩,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5-2号5-1-2。
被执行人: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谭学平,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朝新与被执行人贲洪岩、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1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贲洪岩、沈阳市宏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2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李愿军执行员 穆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