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128号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莲花,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和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福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现住钟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 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