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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269号

张威与王殿杰、李国友、朱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威,王殿杰,李国友,朱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69号原告张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殿杰,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国友,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朱永军,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与被告王殿杰、李国友、朱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