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269号原告张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殿杰,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国友,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朱永军,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威与被告王殿杰、李国友、朱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