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827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洪刚,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部门主管。
被告:宋洪宇,男,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洪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予以退回。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