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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9401号

袁正军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正军,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401号原告袁正军,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170号13层)。法定代表人林爱花,总经理。被告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名仕御园别墅B6座。法定代表人骆飞龙,总经理。

原告袁正军与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刘亚乐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