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401号原告袁正军,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170号13层)。法定代表人林爱花,总经理。被告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名仕御园别墅B6座。法定代表人骆飞龙,总经理。
原告袁正军与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刘亚乐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