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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89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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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陈荣青,该会××合伙负责人。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89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应支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80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00元、执行费1107.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无可供���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