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陈荣青,该会××合伙负责人。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89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应支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80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00元、执行费1107.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无可供���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