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系李某表姐。被告肖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夏新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2009年8月15日生育女孩肖雨倩,2009年9月4日在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原告李某于2012年独自带女儿回到娘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教育费。
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所诉不是事实,2013年5月被告肖某某接原告上广东,原告做不了事,就回去了,被告打了钱给原告,一次4000元,一次5000元,2014年7月被告去原告娘家找原告,原告不与被告见面,还威胁说要打死被告,后来每次电话联系,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2009年8月15日生育女孩肖雨倩,2009年9月4日在南县民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2年独自带女儿回到娘家。2013年5月被告接原告上广东,由于原告带小孩,做不了事,就回娘家去了,后来被告还打了两次钱给原告。2014年7月被告去原告娘家找原告,原告不与被告见面,但近两年来,双方经常有电话联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信息,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恋爱时间不长,但婚姻存续期间已有六年,并生育了小孩,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新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