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春草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财富天下。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彦荣,女,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审被告张岩,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审被告郝文斌,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审被告石家庄格利童话童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125号金泰家园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春草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第018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借款人为上诉人,而非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岩个人,应以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诉讼管辖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区,此为管辖法院。本案的郝文斌、石家庄格利童话童装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吴彦荣提供的借条显示借款人为张岩,故原审法院据此列为被告并以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妥。郝文斌、石家庄格利童话童装有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承担责任,本管辖异议案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