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谭正钧。申请执行人李卉。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正钧、李卉购房款328511元,支付违约金65702.2元并承担诉讼费3857元,执行费5871元,共计人民币403941.2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941.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国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