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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934号

张晓开、韩玉芳与李明、朱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晓开,韩玉芳,李明,朱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9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开,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玉芳,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孟晓,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莉,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晓开、韩玉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朱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磊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晓开、韩玉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晓开、韩玉芳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李明及朱莉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晓开、韩玉芳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开、韩玉芳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合计7720元,由上诉人张晓开、韩玉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代理

审判员  郜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