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9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开,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玉芳,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孟晓,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莉,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晓开、韩玉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朱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磊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张虹良、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晓开、韩玉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晓开、韩玉芳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李明及朱莉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晓开、韩玉芳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开、韩玉芳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合计7720元,由上诉人张晓开、韩玉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虹良
代理
审判员 郜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