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03号原告张宗言,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高新,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可忠兴,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言诉被告可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宗言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