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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403号

张宗言与可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宗言,可忠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03号原告张宗言,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高新,安阳市文峰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可忠兴,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言诉被告可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宗言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田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