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13号原告倪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
审 判员 高钰晶
人民陪审员 朱小红
人民陪审员 马娟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炜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