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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413号

倪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倪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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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13号原告倪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

审 判员 高钰晶

人民陪审员 朱小红

人民陪审员 马娟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炜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