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5421号原告赵红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李凯波,董事长。
原告赵红旗与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并给其出具了借据,载明被告以开发的奔月天下城6号楼东单元四层A1户作为借款担保,限其1个月内补齐40%首付,过期自动退房。现被告开发的奔月天下城6号楼迟迟没有动工,也没有商��房预售的任何手续。现其不愿购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6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7日起支付利息。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据1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其6万元,如果其补够40%首付,被告愿意将6号楼东单元四层A1户卖给其,如果不补,房屋不抵押给其,将6万元退给其。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赵红旗现金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过期自动放弃抵押房产6号楼东单元四层A1户104.14平方米。(即日起1个月内补齐40%首付,过期自动退房)借款方: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后原告因被告的房屋未建,也未补齐40%首付购房,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原告并未在1个月内补齐40%首付购买被告的房屋,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到期未还,应当从2014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红旗借款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4年4月7日起支付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