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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293号

王国立与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立,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XX,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王国立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云川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