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2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立,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XX,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王国立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云川
审判员 谭庆礼
审判员 宋占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