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委托代理人张甜甜、戴群力。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昌其。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3)13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章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加处罚款45977.47元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以本案行政处罚的罚款已及时缴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12月18作出的温瓯土资罚(2013)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瑞加
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
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舒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