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686号
原告:徐占勇,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清丰县阳邵乡北阳建村委会,地址,清丰县阳邵乡北阳建村。
负责人:张同锋。
原告徐占勇诉被告清丰县阳邵乡北阳建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占勇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占勇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占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徐占勇负担。
审判员 赵志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志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