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67号
原告:徐闯,男。
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闯与被告刘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闯在案件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徐闯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