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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67号

徐闯与刘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闯,刘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67号

原告:徐闯,男。

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闯与被告刘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闯在案件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徐闯承担。

审判员  马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