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二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战石,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任江西昂泰医药有限公司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2013年4月8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战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霍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战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张战石利用担任江西昂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泰医药公司)营销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昂泰医药公司药品款674022元用于赌博及个人生活开销。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昂泰医药公司扣发被告人张战石工资共100402.29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战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战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张战石利用担任昂泰医药公司营销员的职务便利,收取昂泰医药公司销售给武宁县白鹤坪卫生院、清江乡大药房、石渡乡石渡村卫生所、罗坪镇漾都村卫生所、杨洲乡杨洲村卫生所、南市工业园凤口村卫生所等72家卫生所、药房、诊所药品款1542669.01元,收取昂泰医药公司营销员宋超林销售给武宁县白鹤坪卫生院、石渡乡石渡村卫生所等多家卫生所的药品款96510元,上交给昂泰医药公司965157.01元,其余药品款674022元用于赌博及个人生活开销。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昂泰医药公司扣发被告人张战石工资共100402.29元。综上,被告人张战石共计挪用资金573619.71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战石因挪用资金被昂泰医药公司副总经理余俊扭送至武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昂泰医药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昂泰医药公司试用合同书、劳动合同、张战石负责片区个体诊所来往账目明细、张战石超期未交货款扣息明细、昂泰医药公司业务员张战石销售明细、借条、昂泰医药公司收据、对账单、记账凭证、张战石工资发放明细表、昂泰医药公司关于公司资金管理的规定、销售业务员借款管理办法、关于个体诊所及乡村合作医疗贷款回笼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张战、胡某、杨某1、肖某、方某、吴某、唐某、张某、聂某等的证言、被害单位昂泰医药公司副总经理余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战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战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战石挪用资金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应从其挪用的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张战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战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高孝明
代理
审判员 游高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洁洁 微信公众号“”